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