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