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接诉即办工作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政务服务部门、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接诉即办工作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公众查询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诉即办工作情况。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政务开放活动,主动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