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接诉即办工作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市政务服务部门、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接诉即办工作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公众查询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诉即办工作情况。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政务开放活动,主动听取公众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