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二章 诉求办理第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办理诉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联系诉求人,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体情况。(二)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诉求;确需依法延长办理时限的,向诉求人说明理由,并通报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对受客观因素制约暂时无法解决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三)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和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