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