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建设实物的处置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