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