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