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本市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城市设计编制层级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其他地区按照城市设计通则管控。
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当依法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各层级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