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为查阅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