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对地方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专项稽察。专项稽察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投标当事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二)对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三)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和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专项稽察的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