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四条有效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