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