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