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