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或者将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的;(三)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