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