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