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