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市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交通检查站应当对过往的道路运输车辆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