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第四十八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机油、润滑油、制动液、维修油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归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