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并在设置、调整之日前七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