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二节 客运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并在设置、调整之日前七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