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