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专项培训,并办理本市驾驶员信息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专业营运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