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