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