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本市建立消防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