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二)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发现消防设施损坏的,及时组织维修;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