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和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所在地的区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