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广场、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商场、社区等公共活动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合,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