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长港河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港河的氛围。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长港河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长港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与管理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