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行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通报涉河违法行为处置情况,并将严重违法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