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河道淤积情况,根据清淤疏浚规划和监测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河道、污水处理设施等场所产生的淤(污)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