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河道淤积情况,根据清淤疏浚规划和监测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污水处理设施等场所产生的淤(污)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