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长港河沿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长港河河岸、闸站等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各自责任区范围内负责水面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理垃圾,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