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长港河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船舶的残油、废油以及船舶垃圾等;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三)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肥(粪)养殖以及养殖珍珠;

(四)放流鳄龟等不符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五)电鱼、毒鱼、炸鱼,使用渔船抽吸、拖网捕捞螺蛳和蚌类等;

(六)其他污染水体、侵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