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临河的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涉河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依法报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涉河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