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施工活动,应当符合长港河保护规划的要求。

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构)筑物,不符合长港河保护规划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