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第二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