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粪便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