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五十二条有效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