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五十条有效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