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