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