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城市容貌/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