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的,由市和相关区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