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停产整治,并按照未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