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每次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