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经区选举委员会批准,街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五人至十三人的选举工作组,作为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成立选举工作小组,由有关单位派员参加,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由区选举委员会委托选举工作组批准,报区选举委员会备案。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经乡镇选举委员会批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三人至五人的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