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湿地公园内举行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