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安建设规划发展、社会共建、财政保障、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并将平安建设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平安建设有序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双联户等群防群治队伍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