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受到一票否决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取消其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和晋升职务职级,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